天中•市商贸易

天中•市商贸易
    河南人历来以农为本,民间除了通过日常集市调节余缺外,大多不善于经商。民国以前,河南民间从商者多出自河南府、南阳府和卫辉府。至民国时期,全省经商者渐多,或业余经商,或职业经商,遍及市商各业,以日用杂货、饮食业和服务业为多。其从商形式,有坐商、行商和小本小利之摊贩商,以行商较为普遍。民间统以“生意人”、“做生意的”、“跑生意的”相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商尤其是个体市商在六七十年代一度受到冷落。80年代以来市商活动又蓬勃开展。
    河南民间经商颇重信义。在商业交易中,经商者为获取利润,虽比一般人稍显乖巧,但仍保持着河南人淳厚的德行,并形成了自己的从商习惯。
一、坐 商
    河南民间称拥有一定资本并有固定店面(俗称“生意铺”)的市商为坐商,或“坐地商”。坐地商主要分布在城市和较大的乡镇集市,所开店铺有行、店、铺、馆、庄、坊等,一般多以铺、店、庄称之,如杂货铺、药铺、粮店、布庄等。豫南人喜称为“行”,如猪行、皮棉行、土布行,斗行(粮行)和杂货行等。旧时,手工业往往是商业的孪生兄弟,有商业店铺的地方便有手工业作坊,如油坊、染坊等。各种坐商店铺大多采取“前店后仓”或“前店后坊”(作坊)的建筑形式,即前面临街开设店铺,后面为存货的仓房或手工业工场。
    各类店铺均有同行聚居的风尚,俗称“店多拢市”。许多城镇的街道便因某种商业、手工业店坊较多而得名,如郑州、洛阳、开封的书店街、杂货店街、菜市口街、盐店口街、炮坊街、粮坊街等。
    50年代以前,从资金和管理人员情况看,店铺大体可分作两种:一是独资经营的,自己出本钱,自己当掌柜,所谓 “自掌自东”,此类多系小店,为少数;一是所谓“领东”的商店,即一个东家独资或几个东家合资,其经营具体业务的 “掌柜”多为东家聘用。大店铺有大掌柜、二掌柜、三掌柜。大掌柜总管经营大权,二掌柜、三掌柜为大掌柜的助手。掌柜之下有管帐的,俗称“帐先儿”或“柜上”,有营业人员分 “内柜”、“外柜”。内柜也称“内把式”,负责店铺的营业。外柜也称“外把式”,负责店铺采购、对外批发和联系生意等。在商店经营中被掌柜信得过、并时常委以重任的“把式”,称作“盘子手”。大商号所设分号的“掌柜”称“庄客”,庄客的助理叫“帮庄”。帐先儿及内柜外柜均为掌柜所聘,通称为伙计,在交易中,顾客为示尊重,均称为“掌柜的”。饮食店铺则有“一堂二灶三墩子”或称“一堂二柜三灶上”。堂即服务招待人员,也称堂倌、堂头;灶即厨师,也称灶头;墩子是菜案的师傅;柜即帐先儿。还有案头,即面案上的师傅。这被视为饮食店铺的“四大支柱”。
    商店资金一年或二年一结算,利润按“本份”(资本)和 “人份”提取。一般习俗,多为“本六人四”或“本五人五”,特殊的也有“本四人六”者。红利以纯利润计算。掌柜的可和东家平分,所谓“份子掌柜”;伙计则多数只有身价而没有份子。有份子的,其份子只不过是平日临时性银钱收入的积累,这种伙计称“水牌伙计”。
    商店经营,大都以“生意有件宝,伙计门面信誉高”为座右铭。首先选配“伙计”,既注意选好“内柜”,又要选好“外柜”。有了好的伙计,就可保证在商店的货源、价格、运输中转、税收、赚项上有了一个称心可靠的应手。其次店铺的门面不能忽记,门面俗指店铺的位置、大小和日常经营货物应时、齐备的情况及各种商品质量的好坏。第三店铺要讲信誉,要能“三分生意,七分仁义”,“买卖贵在诚一”,做到 “逢贵莫撵,逢贱莫懒”、“童叟无欺”。一个店铺如掌握了 “伙计、门面和信誉”这“三件宝”,便可称此店铺“很会做生意”。
    民间认为商业经营学问颇深,所以,一般要想从事经商都要“拜师学艺”,先学习各种商业经营知识。民国时期及其以前,民间学习商业经营者称“学相公”或“学徒弟”。学相公者与掌柜是师徒关系,首先要行拜师礼。师徒之间徒弟对师傅仍称掌柜,但对掌柜的夫人要叫“师娘”。掌柜叫徒弟多依其姓称“李相”、“张相”等。刚进店的徒弟年龄较小,进店后则多称“小相公”。小相公先从侍侯掌柜和打杂作起,抽空读一些《百家姓》、《万全杂志》、《弟子规》、《尺牍》一类的书,还学些打算盘、记帐和一些商业经营之道,没有工资,年终得些微小“奖赏”。
    学相公一般三年。之后,随着年龄、专业知识的增长,再逐步由小相公升入大相公,开始营业站柜台,或作“帮柜” (会计助理);或作帮庄,直至作帐先儿、庄客等。旧日相公被掌柜招婿者甚多。从小相公升作大相公,就要练就能说会道、善于应酬、精通算帐的本领。许多人对于经商往往心欲为之,但又畏而却步。继而从畏到鄙视,并产生偏见,认为忠厚老诚之人是难以经商做生意的。
    在长期的经商交易中,各种不同的座商店铺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经营方法和习惯。
    (一)日用杂货店 河南民间杂货店多为一揽子商店,经营各种日用百货和油盐酱醋之类生活用品。其每日营业时间长,尤其设于乡村山区的店铺,早晨开店直至夜深人静,随叫随应,其中有许多“夫妻店”、“父子店”。他们店铺虽小,货量不大,但品种较全,服务态度好,经营也较灵活,既可使用现金购买也可以物换物,有的还允许赊帐。所赊帐,一般在端阳节、中秋节或年关,分期或一次付清。有根基的顾主,还可允许在门市商店建立“手摺”,凭摺购货。赊帐亦称 “期口帐”,多在物价稳定或货物迟滞时进行,以得“转手为利”之益。“买主是财神”为商家口头禅,乡村杂货铺身在四邻五舍之中,与群众相处注意信用,讲究“童叟无欺”。民间十分欢迎此类店铺。经营不好者,或专为赢利而不顾信义者,往往店铺冷落。
    (二)饮食店铺 俗称“饭馆”、“饭铺”。50年代以前,河南豪华型饮食店铺极少,多见于大中城镇。但小饭铺、食品摊贩比比皆是。在豫东,即使一些没有饭铺的村落中,经营日用杂货的小店也在门口台上设有酒碗和简单菜食,如咸菜、榨菜和花生豆之类,以供村人和过路者食用。
    一般饭馆多临街设店,门面一侧设门,一侧设炉灶,炉门向外,和煤、掏煤均在店外进行。厨师面朝外进行烹饪。店内设置一两张桌子,较大的有四五张桌子。
    城镇饮食业店铺每日开张后,被称为“四大支柱”之一的堂倌最引人注目。堂倌有“哑堂”(也称“雅堂”)和“响堂”之分。哑堂只报不唱,多一面指引座位,揩桌净椅,一面介绍经营食品内容。当顾客选定进餐内容时,便大声呼叫饮食名称和数量,告诉厨师。其呼声动人,诱人食欲。上菜时手托调盘高呼“来了”送至顾客桌前,同时还以“再要点什么”相问。当顾客离开店铺时,也以“送客啦”、“慢点走”、“请再光顾”等相送。响堂则又报又唱,唱报结合。店铺饭菜种类复杂,其名有长短,音有上下,变化不定,但经其巧妙组合,出口成章,报的明白,唱的动听,且用词活泼有趣,合辙押韵。当来客一进店,即高声唱报问好,待客坐定,便准确无误地唱报出供应饭菜品名和价格。顾客讲出所要内容时,即高声唱报给灶上、案上,并和其密切配合照端无误。古时,开封响堂最为出名。据《东京梦华录》载:其酒楼饭店“人人索唤不同,行菜(即堂倌)得之,近局次立,从头念唱,报于局内。须臾,行菜者左手叉三碗,右臂从手至肩驮叠二十碗散下,尽合各人呼索,不容差错。”堂倌在店铺分配的收入高于其他人一倍。旧日堂倌业务全面,技术娴熟,心顾全局,百难不倒,在前为顾客的参谋,在后为灶上、案上的益友。乡村饭铺仅一两人经营的,一身多职,既是厨师又是堂倌,一面手捧餐锅,一面大声招呼客人,待人、安置得体,烹调、煎煮快捷,且不以衣帽取人。
    旧时的堂倌现代多称服务员,服务时仍讲究和善待客,注意礼貌,然报唱之技已显逊色。
    (三)中药店铺 河南中药店铺多设置于城镇“十字街” 处,文雅清静。常以“地道药材”自诩。店铺营业时,门口放一凳子,雅称“春凳”,供登门买药者歇息。靠内为柜台,上置一压药单的铁戒尺和捣药所用的铁臼和“擂子”。柜内山架上设一个个小抽屉的药厨,每个抽屉分四格,分别盛放各种中药。抽屉外均标有内放药物之名称。顾客购药时,司药将其药单置于柜上用戒尺相压,然后按药单抓药,并用“戥子”称量。戥子为抓药专用称具,以市制“钱”为单位。取中药一般多为三付,包药纸也按三付分放。需要粉碎舂捣时,放入铁臼用擂子舂捣。包好之药,用红线绳相系。河南民间称抓药为“拾药”,药铺抓好药,均不问价格,只管按司药所算款数付款。离去时,司药要告诉其用药时的“引子”。50年代以前,大多药铺允许赊帐,有病用药的乡间农民尤其贫穷之家到药铺赊药者甚多,他们“拾药”时在药铺赊帐,至收获季节,再以粮相还,一般由药铺派人下乡收取。
    (四)粮行 旧时也称粮坊,豫东人称“方子”,豫南人称“斗子”,即当代的粮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多为私营,不管有粮无粮均可开门。营业时,或为人卖粮,或为人买粮,或为人加工粮食。大型的商店还经常雇用车辆到乡下购粮。下乡购粮多在其周围进行,有“百里不购粮”之俗。一些粮行还经营棉花。粮行的营业员称“司斗”,也称“斗把”。河南过去大型的粮行俗称“陆陈店”,见于周口一带。这些粮行专为外地客商收购大宗粮食,其贸易范围北达长城内外,南至闽浙,粮行店坊设有“上房”,即临时粮仓,为外地客商存放采购来而未运走的粮食。20世纪30年代以前,周口的澡塘胡同、康家胡同、关帝庙门等处许多空房都曾成为周口陆陈行店的“上房”,还有康家胡同、椿树场等都因做过粮行的存粮房舍而被称为“栈房院”。为了招徕顾客,许多陆陈店还设有宿舍、饭堂等以为外地客商食宿。日军侵华后衰落。50年代后期,粮食由国家统管,私人粮行停业。
    (五)手工作坊 座商中有不少手工业作坊,诸如染坊、弦坊、烟坊、油坊、花局(制茶)、白货作坊等,他们中有将产品担挑下乡出售者,也有坐地经营者,或二者兼之。所设店铺多前店后作坊或店即坊、坊即店,店坊一体。如过去民间最常见的染坊,店铺内设有染缸,店门口多砌一四尺长的厚石板,门前横竖扯许多搭布的绳子。营业时提前一天接活,将交染的布用小布条标明染者姓名、地址和所要颜色。然后放入染缸。一般染坊可染“一角蓝”、“半个蓝”、“黑蓝”、 “老黑蓝”诸色,还有将布事先作好图案制成印花布者,旧日民间所用被褥、单子等均为染坊染制。60年代以后,如到山区乡村,还可偶尔见到染坊所染衣物。
    (六)烟坊 清末民初,在集镇临街所设店铺中有烟坊,亦称烟房,为吸旱烟和水烟者制作烟丝的作坊。烟坊店铺前无招牌,仅设一木架,上面固定磨石,烟刀置于其上,人们一见便知为烟坊。店内有切割烟叶的架子和盛放切好烟丝的器皿。并配有供人吸烟的烟袋和坐椅。烟坊所制烟丝或零售或包装整包。整包均带有烟坊字号,以销于外地。零售有小纸包供人带回者,有在店内吸者。巩县、偃师、伊川等地为当时烟坊盛行之地,后随着纸烟(民间称“洋烟”)的普及和旱烟、水烟的减少,50年代后,烟坊逐渐消失。
二、脚 商
    河南市商中有一些无固定营业店铺、专门从事贩运货物以整批转卖给座商、不作零售,从转卖中取利的商人,民间称为“脚商”,或称“行脚商”、“跑外装的”、“跑生意的”等。小行脚商为小本经营,无固定店面,往往单枪匹马四处寻找货物贩运,尤其贩运紧俏货物;大行脚商资本雄厚,多有自己的固定店面。他们或贩运货物上山下乡,或收取农产品贩往城镇,或于城镇之间往来贩运,此种脚商,民间多称为 “客商”。民国时期,在河南的外地客商,多聚于陕州(今陕县)、周口等地,他们都有自己的会馆。
    民间脚商经营都采取成批贩运、成批卖出的方法,把贩来的整批货物再整批地卖给座商。小脚商随贩随卖,一般多预先选好订货者;大脚商因多有固定的店面,贩来的大批货物可随到随卖,又可存入店中视行情的变化再一批一批的卖出。整批地出售货物当代称“批发”,三门峡一带民间称 “趸”,脚商称自己成批卖出货物为“趸给别人”,购进者则称 “趸下的货”。
    脚商中颇多零售者,他们之中摊贩商和担挑推车贩卖的最多。大都本钱小,无固定营业点,有的经营内容也常更换,民间称他们为“卖啥吆喝啥”。他们大都赶集追市,走乡串村。摆摊设位者称“摆摊的”,多为饮食摊贩,经营各种“地方小吃”,经营点多搭一草棚。经常移动者喜撑一布蓬遮阳和防尘,如卖水煎包的常用白布为蓬,俗称“包子蓬”。各种摊贩所用器具、灶具都较简单,且便于活动。卖糊辣汤、羊肉汤的炉火多用泥土垒就,随时可拆除或弃之不用。卖馄饨、卖汤面条的多担挑,一头置炉灶,一头设置屉厨和案板,营业时将案板置于两担之间。卖蒸馍的多用一草制的圆箱,俗称“馍箱”。现代小吃摊贩开始使用高腿平车者甚多,营业时将各种灶具、用具均置于其上,随时可以移动。民间摊贩中专门卖纸烟的营业时用一方形木质的“合盘”或一篮子相盛,置于路边街道旁出售,俗称“纸烟摊儿”。50年代以前,纸烟摊一般论“根”出售,因顾客买整盒烟者甚少。摊贩商人大多凌晨便出摊营业,如起早生火做饭,炸油条、糖糕、卖豆浆、油茶等,民间称其为“勤行”。
    民间走乡串村的小脚商,人们均按其经营内容直呼其名,如卖豆腐的,卖芝麻糖的,卖山楂串儿的,还有换糖人的,捏面人的,卖蓖子的,迸米花的,收破烂的,卖鸡娃的,卖针的,卖老鼠药的,卖京广杂货的等。他们之中有使用担挑装盛商品的,其所用器具有箩头、竹篓、荆筐、木箱、纸箱、盆子、布袋、坛罐等,大都根据经营内容配备。如卖鸡娃的,他们将自己孵出的雏鸡装在一对特制的直径约一米多的圆形带盖大竹簸箩内相挑;吹糖人者的挑子,前头是一约二尺高的荆条筐,上盖一挖有半圆形孔洞的长方形薄木板,内放一小煤炉,上坐小铁锅,用以熬制“糖稀”,荆条筐上配有一小木架,上插用糖稀吹成的诸如“小猴耍棒”、“黄鼠狼拉鸡”、 “长虫吸蛤蟆”等糖人造形,挑子后为一箩筐,专用于盛放用糖人换来的旧衣旧衫、麻绳、头发之类。在豫东开封一带常见的“京货挑”,一头是用五六层长方形的扁纸盒或木盒作成的货箱,各层分别盛放首饰、鞋袜、小儿用品、化妆品等。另一头为一二市尺高的竹篓,内放各色绸缎、衣料、被面、布匹等。在小贩中,使用鸿车而不用担挑者,人称“推脚的”,他们在鸿车上放置各种货品器具。豫东过去卖棉油的多用推车,其车上多放一两个外套竹篓的油罐或铁皮油箱,车下置一铃铛,以招唤买者。在走乡串村的小脚商中也有既不担挑也不推车的。他们以背、?经销货物。如民间捏面人的,多背一长方形小木箱,箱盖上横摆着各种颜色的江米面条,以备“捏面人”时使用。卖焦花生的用口袋相背或用篮子相?至一地时,摆在地上叫卖。各种商贩经营时,一般边走边以梆声、锣声、钟声、鼓声以及高亢的叫卖声招徕顾客。也有一些直接到买主家中服务的。民国初期,开封市有一些年过半百的妇女,身背小软包,手掂小提盒,专门游转于官绅富户之家内宅,向太太小姐兜售苏州刺绣、绣花被面、鞋面、枕套汗巾、杭绸苏货以及各种岁饰等,人称“卖婆儿”。还有专门为富家女人梳头的“梳头老妈子”,一般40岁上下,颇会打扮,每日清晨手提梳妆提匣,深入富家庭院为姨太小姐梳妆打扮。她们所梳的蝴蝶髻、元宝髻等十分出名,但其地位低下。30年代后渐趋消失。
    走村串户的小脚商中,有许多小手工业者,他们之中,有离开自己作坊下乡出售各种手工制品和生产生活器具的;也有肩挑手推手工器具和原料,游乡串村边制作边售出的,其中也有以修理为主的,全省各地常见的有小炉匠、补锅的、锔缸的、掌箩修笼的、起刀磨剪的、(为牲口)钉蹄子的等。他们或担或挑或背或?,在乡里街巷展现自己的技艺。
    乡村的小行脚商经营交易,既可使用现金,也可以物换物。小脚商经营灵活,且所贩商品多为大店铺不甚经心者。60年代以来,民间小脚商减少,人们颇感不便。进入80年代后,小脚商见多,尤其各种手工匠及收废品者最多,即使在城镇街道也经常见到他们的身影,听到他们的叫喊声。
三、经纪人
    河南民间称经纪人为“经纪”,是市商交易中专为买卖者双方说合交易,并从中抽取佣金的居间商。居间商古称“牙商”,汉时专为说合牲畜买卖,称“驵侩”。唐发展到买卖各业,有牙郎、牙侩、牙人、牙子等名称。至明代,牙商又分官牙和私牙,官牙是政府指定的,私牙为私人经营但需经政府批准取得印信文簿的,亦称“牙帖”。牙商营业要按期缴纳 “牙税”。牙商负有代官府征税的责任。清沿明制,近代牙商因其专业不同,也称为行务、行户、牙纪、司丈等。
    经纪见于市商各业,粮食、棉纱、布匹、家禽牲畜,房地产等都有经纪人,他们从买卖者双方提取佣金以取利。各种经纪人只许专一行,不得跨行兼职。
    河南民间集市上粮行、青菜行、猪行、鸡行上的经纪人,大都以“行务”称之。也有他称的,如三门峡一带,在土地自由买卖时期,称土地买卖的经纪人为“司丈”,因其可代官丈量土地。负责牲口买卖的经纪人因其常手执鞭杆,民间称为“鞭杆行”。在集镇市面上,为棉花商人和花农说合买卖的称“花店”等。
    民国时期,经纪在集市贸易中十分活跃,他们在买卖双方之间往来撮合,促成买卖,以收取“用钱”(佣金),一般收取成交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经纪人备有秤具、量具等,买卖双方认为不公时,便可找经纪重新称量,在买卖中,经纪人还可以“保帐”,如卖方货需更换、增添或买方现金不够,双方又愿成交时,经纪人便以自己的身份保证其兑现。民间认为经纪人狡诈者多,对其厌恶,但在买卖中又不可得罪。
    河南民间交易中最常见的经纪人为牲口经纪,也称“牙行”。牲口经纪为集市庙会上牲畜市场的常客,活跃于买卖双方之间。议价时,面带神秘,笑而不语,分别和双方以“捏码子”交换意见。捏码子也称“打暗语”,两人伸手放入一方衣襟下或大衣袖中,掐摸指头,1、2、3、4、5用所伸指数为别,一个指头为1、两个指头为2、......五个指头为5。6~10以指形辨认,拇指和食指相捏为6,拇指与食指、中指相撮为7,拇指、食指张开伸直为8,食指弯曲为9,所谓“6捏捏儿,7撮撮,8张口,9弯钩”。将五指伸开翻一下为一百。也有百和千、万之大数则用口呼出。捏码子时,有买卖双方直接捏码讨价还价者,也有经纪人从中往来,捏码议价。通过捏码,价钱谈妥后,方公开价格。所以有时经纪常利用秘而不宣和含糊其词的办法,从中谋利。当双方发生争执,讨价还价意见不一时,便启动“三寸不烂之舌”,千方百计从中撮合,民间称他们能将“死蛤蟆说得乱动弹”。在交易中,买卖者如有一方与其有亲朋关系或给有贿赂,他便使用各种方法使其沾光。在牲口交易中也有一定的规矩,如郑州一带,买方买回的牲口三天内发现其“不吃草、不喝水、不拉屎、不撒尿、不睡觉、牵着又不走”其中之一者,便可通过经纪人退回卖方,经纪人必须保证其实现。故经纪人在撮合双方买卖时,往往以“牲口不吃不喝,三天管(负责)六倒(退)” 来炫耀自己的能干和权力。
    民国初年,开封有“送老婆行”,即女佣介绍处。行主多为老年妇女,临街租面房,挂一“女佣介绍处”牌子。房里铺些木床,上坐待雇妇女,其行李自带,只供住宿。经顾主挑选试用三天而定。所用人家管饭,每月1~2元作工钱。作奶妈者工资较高。行主每月月底收佣钱若干,由被雇人负担。 “送老婆行”行主多能说会道、擅长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6年起,居间商大都被淘汰。进入80年代,又开始兴起。
四、当 铺
    河南在民国时期及其以前,从城市到集镇,大都有当铺。当铺是专门收受抵押品放高利贷的店铺。据史载,最早的当铺为南朝时期寺庙经营的当铺。以后历代有质库、质肆、解库、长生库、质典库、僦柜等称谓。唐时多为官营。宋、金以后至近代,多为私营。河南民间当铺门外,或竖招牌,或于门额上,或在店铺墙上书写一斗大的“当”字,有的在门外竖一高杆,上雕一盘龙,名为“钱龙绕金柱”。铺内柜台甚高,有的只留一窗口,押当人往往要提起脚跟踮着脚尖和其掌柜作交。押当人多为贫困之人不得已所为,所当物品大至房舍地产,小至桌椅板凳;贵有金银首饰,贱有旧衣布衫。当期一般由官方明文规定,清时为30个月,民国时期为24个月,河南多为27个月。当金利息,民国时期政府规定每月2%,不足1个月按1个月;1个月以上不足40天按1个月;1个月以上到45天按两个月计。但实际上当铺多提高利息。典当物品时,当铺收当后开具凭证交押当人,此凭证称“当票”,上面写明受押物的名称、件数、估价、赎回期限等。当票大多用厚麻纸印制,并用特殊草书体填写以防伪造。当票付给押当人时付给银钱,即“当金”。当铺所付当金甚低,多视押当人用款之急缓,乘人之危压低当金。当金往往是押当物价值的几分、几十分之一。押当物如未能被押当人按时赎回,便为“死当”,死当由当铺处理,因其当金甚低,当铺借此获利,故民间多称旧日当铺为“坑人店”。
    河南农村大都没有当铺,清末和民国时期,典当借贷在乡里贫富之间,邻里之间进行。其形式有:
    (一)典押 主要是指土地、庄稼、果树和房屋、家具等的抵押偿债,解决因天灾人祸造成的困难。在驻马店等地,俗行“典当田亩”,即以田亩作抵押,托人向富者借债,多以三年为期,并立约,三年按约还债和赎还土地。在一些子女已成人但未当家作主的家庭,因为困难,有的背着父母将家中财产押给放债人,至其父母亡故时还债,因其戴着孝帽还债,俗称“孝帽钱”。也有在青黄不接时,为救急,将田间青苗作担保,或借钱或借粮,至收获时还债,俗称“青苗钱”。至收获时,两家分成,或三七分、四六分,或对半分等,由双方商定。在义马,有将谷苗典给别人代锄,称“份锄谷子”。此种交易,多在地多劳力少和地少劳力多者之间进行。
    (二)现金借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民间常见的现金借贷有印子钱、截头钱、月息钱、加一钱、驴打滚钱等等。印子钱亦称“折子钱”。借钱者向放债者借钱后,分期偿还,每次还钱时,都在预先订立的用纸作的折子上加盖一印,故名。使用印子钱的多为民间做小生意的,他们以此来维持生意。
    旧时,河南民间典当、借贷均以契约为凭证,以契约为遵从的法规,订了契约就要按契约规定办,无论哪一方都必须信守。订契约时,民间多请人作保,俗称“中人”、“保人”。多为双方都信得过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50年代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当铺行业逐渐在城镇消失。乡村借贷虽仍然存在,但其性质已为群众之间的相互帮助,极少使用高利贷者。80年代以来,城镇又出现典当行业。

 

 

 

《天中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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